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3134號
TPEV,98,北小,3134,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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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134號
原   告 上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乙環工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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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