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134號
原 告 上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乙環工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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