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851號
PCEV,91,板小,851,2002080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五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川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