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2543號
TPEV,98,北小,2543,20091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山瑞科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輔 佐 人 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1頁


參考資料
山瑞科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