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被 告 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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