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7年度,122號
TPEV,97,北勞簡,122,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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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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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