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1293號
PCEV,91,板小,1293,200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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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劉和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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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