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74號
TCBA,98,訴,174,2009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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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98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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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沐蘭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