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石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8,135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司
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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