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92號
TCDV,106,消債補,92,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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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順利
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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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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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 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
│ 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
│ 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
│ 件。 │
├───────────────────────────┤
│ ㈣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
├───────────────────────────┤
│ ㈤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
│ 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
│ 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
│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
│ 必重複提出)。 │
├───────────────────────────┤
│ ㈥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㈦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 ㈧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㈨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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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交│
│ 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
│ 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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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