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1年度,1247號
PCEV,91,板小,1247,20020809,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二四七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送達代收人 劉欣怡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庭阡小吃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