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
相 對 人 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98年度中勞 小字第13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分會98年9月28日中扶喜字第 098000757號審查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綜合所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等附於本院98年度中勞小字第137號 民事卷可稽。。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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