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2869號
TCEV,98,中小,2869,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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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藍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9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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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