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玥茗即羅春月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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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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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4月18日至 │
│ 106年4月1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
│ 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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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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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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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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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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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具狀陳報聲請人現住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
│ 如為租屋處,則承租人為何人?聲請人是否需分擔租金?並│
│ 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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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聲請人配偶曹政華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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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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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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