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8年度,84號
CPEV,98,竹北簡,84,2009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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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訊通電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能富即新盛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
23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同年11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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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訊通電信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