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8年度,232號
CPEV,98,竹北簡,232,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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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32號
原   告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9,850元,經本院於 民國98年10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9,850 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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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