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江志成即毅鴻企業社
被 告 環太平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太平洋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3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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