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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