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調字,98年度,738號
TYEV,98,桃簡調,738,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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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自明。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觀諸兩協議書第4 條約定:「如因本協議涉訟,雙方 同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協 議書影本附卷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給付貨款訴訟確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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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