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8年度,1293號
TYEV,98,桃小,1293,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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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涂添福之繼
      戊○○(涂添福之繼
      己○○(涂添福之繼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己○○於繼承涂添福之遺產遺範圍內與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戊○○、己○○於繼承涂添福之遺產遺範圍內與被告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己○○之法定代理人丙○○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涂添福於民國89年1 月6 日向訴外人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並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兩造約定被告應持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為交易工具,借款動 用期間為1 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 表示且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 年,不 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自借款日起,按日計息,並 約定每月15日為為最終還款日,借款利息則依週年利率15% 計算,若遲誤繳款期限,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原告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及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涂添福未按期繳款,迄至93年9 月14日止尚 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22,374元、利息1,412 元(以



上合計23,786元),屢經原告催討,均不獲置理。茲因涂添 福業已死亡,而被告丁○○、戊○○、己○○為其繼承人, 且均未限制或拋棄繼承,依法自應就涂添福所負之上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3,786元,及其中22,3 74 元自93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 月9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到場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98年8 月28日桃院永家君98年度繼行政字第098082 8002號函、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丁○ ○、戊○○、己○○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並未於言詞辯 論中爭執,而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 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戊○○、己○○分別係於79年11月22日出生、 81年2 月4 日出生,於繼承開始時即93年3 月26日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之事實,有全戶戶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由渠 等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依上開規定,被告戊○○、 己○○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院應為保留的給 付即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判決。
六、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其中被告戊○○、己○○於因繼承涂添福所得之遺產負 清償責任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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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