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2937號
PCEV,98,板小,2937,200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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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
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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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