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小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佰佳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 期間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依原告提出之「任職人員 承諾書」及投保勞保之資料觀之,其僱主為被告,僅其工作 地點在台北縣板橋市,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龜山鄉 ○○路○段238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至設址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64號者,僅為被告之南雅分公司,兩者之 統一編號亦不相同,亦有送達證書上之收文章及分公司資料 查詢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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