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98號
IPCA,98,行專訴,98,200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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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丸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敏鋒   
訴訟代理人 王盛勇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9 月30日以「汽車音響用外部影音控 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5497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8235 號專利證書。嗣 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 之規定(被告認依實質舉發理由應係主張專利法第93條、第 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 年3 月11日以(98)智專三(三)05053 字第09820138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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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丸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