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民國98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專利師(兼送
己○○○○○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參 加 人 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參 加 人 美商艾爾派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
年4 月21日經訴字第098061105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訴願決定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於起訴時為尹啟銘,繼於本院審理期間變 更為丙○○,業經聲明承受訴訟在卷,經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艾爾派 克有限公司(原名美商EM3 公司)前於民國92年5 月20日以 「密封體之開關閥的安裝構造及具有開關閥之密封體的製造 裝置」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 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211357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 發明第2076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 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 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 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 定,於97年10月3 日以(97)智專三㈠05026 字第0972052900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 條第2 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乃以98年4 月1 日經訴字第0980611059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被告審查系爭專利加入請求項(即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之 技術特徵:
⒈被告審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加入該請求項未記 載之「之一側閥片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於開關閥⑵形成有 固定用密封部(3b);將此開關閥⑵相對於用以構成密封體⑴ 之一側的片材(1a)相疊合後,經由固定用密封部(3b)接著, 而對另一側之片材(1b)則不接著。」,因此,其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開關閥對一側片材接著,並非開關 閥「之一側閥片材」對一側片材接著,無論開關閥之全部或 任何部分對一側片材接著均符合前述技術特徵。而被告訴願 決定書第15頁第16至25行記載:「惟由引證一之結構特徵可 知,縱熱封處係使兩帶狀膠捲得以形成空氣通路之裝置,其 結構及作用與系爭專利之袋側固定用密封部作為接著密封體 一側之袋片材與開關閥一側之閥片材之特徵,並不相同。是 以,系爭專利雖與引證一於密封體(袋體)、開關閥(或瓣 板)及密封處等基本結構近似,然因引證一並不具有系爭專 利密封體之一側袋片體藉由袋側固定用密封部與開關閥之一 側閥片材相互接著之結構特徵及技術手段,自難謂引證一已 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等語。惟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無「之一側閥片材」技術特徵 。是以,被告審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加入該請 求項未記載之「之一側閥片材」技術特徵,違反專利審查原 則。
⒉被告審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加入該請求項未記 載「固定用密封部(3a)」: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記載「固定用密封部(3b) 」,並無「固定用密封部(3a)」。且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 第2 頁第24行至第3 頁第5 行記載:「…亦未論及如系爭專 利具有在閥側固定用密封部(3a)之迂迴誘導通道之結構特 徵。」;第3 頁第21至22行記載:「…同時亦未揭露系爭專
利固定用密封部(3a、3b)之結構特徵。」。惟查,「固定 用密封部(3a)」、「迂迴誘導通道」之技術特徵係記載於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並非第1 項。可知,被告審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加入該請求項未記載之「 固定用密封部(3a)」、「迂迴誘導通道」技術特徵,違反 專利審查原則。
⒊被告審查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加入該請求項未記載之「縮 小部」「迂迴部」「導出部」: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僅記載「用以形成可迂迴誘導 通過開關閥⑵之空氣之空氣通路(21)之構件(3a)」,並未記 載「縮小部」「迂迴部」「導出部」等技術特徵。且被告行 政訴訟答辯書第4 頁第23行至第5 頁第4 行記載:「系爭專 利之固定用密封部⑶具有用以形成可迂迴導通過開關閥⑵空 氣之空氣通路(21)之構件(3a),其包含:縮小部(31a )、迂迴部(32a )及導出部(33a 、34a )之迂迴誘導特 殊設計,以及用以將開關閥⑵接著於用以構成密封體⑴一側 片材(1a)之構件(3b)等構造特徵,並未為引證一所揭露 。」。惟「縮小部」、「迂迴部」、「導出部」之技術特徵 僅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及圖式,並未記載於其申請 專利範圍。是以,被告審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已加入該請求項未記載「縮小部」、「迂迴部」、「導出部 」之技術特徵,而違反專利審查原則。
⒋綜上,被告審查系爭專利之新穎性與進步性,加入其申請專 利範圍未記載之技術特徵,訴願決定即屬違法不當,自應予 撤銷。
㈡引證一揭示系爭專利之「固定用密封部」技術特徵: ⒈引證一(日本特開平10-706號專利案)為一種可充氣之袋體 ,其由2 片帶狀膠捲(6a、6b)構成逆止弁結構,並由二片 胴部膠捲(1a、1b)構成袋體結構,當氣體經由逆止弁(2 片帶狀膠捲6a、6b之間不接著的間隙)流入袋體內,使袋體 充氣膨脹使2 片胴部膠捲(1a、1b)均勻地向外撐開,而袋 體內的氣體再壓向逆止弁,使2 片帶狀膠捲(6a、6b)貼合 在一起而封閉其間的間隙,藉以防止袋體內的氣體沿著二片 帶狀膠捲(6a、6b)之間的間隙逆流而漏氣。 ⒉引證一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b)」技術特徵: 引證一之第1 圖為第一實施例袋體的正面圖,第3 圖為第1 圖在B-B 線斷面圖,第4 圖為第1 圖在C-C 線斷面圖,第5 圖為第一實施例袋體之逆止弁作用狀態的斷面圖。同時參閱 引證一之第1 圖與第3 圖,在B-B 線上,二胴部膠捲(1a、 1b)與二帶狀膠捲(6a、6b)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熱
封接著在一起,其他部分並未熱封接著。因此於第3 圖中, 二胴部膠捲(1a、1b)與二帶狀膠捲(6a、6b)於接著部( 7a、7b)貼附在一起,胴部膠捲(1a)與帶狀膠捲(6a)、 帶狀膠捲(6a)與帶狀膠捲(6b)、胴部膠捲(1b)與帶狀 膠捲(6b)之間各形成一間隙。再同時參閱引證一之第1圖 與第4 圖,在C-C 線上,二胴部膠捲(1a、1b)與二帶狀膠 捲(6a、6b)除了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熱封接著在一 起外,二帶狀膠捲(6a、6b)更在縱熱封處(9b)熱封接著 在一起。因此於第4 圖中,二帶狀膠捲(6a、6b)完全貼附 在一起,僅在其與二胴部膠捲(1a、1b)之間各形成一間隙 。由此可清楚看出,二胴部膠捲(1a、1b)與二帶狀膠捲( 6a、6b)經由固定用密封部(如接著部7a與7b、縱熱封處9b )接著在一起時,相互接著之二膠捲為貼附在一起;若二膠 捲並未經由固定用密封部接著在一起,則會於二膠捲之間會 形成一間隙。在第一實施例中,二帶狀膠捲(6a、6b)僅在 橫向的接著部(7a、7b)與二胴部膠捲(1a、1b)熱封接著 在一起,其他部分並未接著。參閱第5 圖所示,第一實施例 的袋體在充氣時,氣體經由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均 勻地進入袋體內並同時向外推開二胴部膠捲(1a、1b)(氣 體方向如第5 圖之箭頭所示)。由於袋體內之逆止弁(二帶 狀膠捲6a、6b)並未與二胴部膠捲(1a、1b)熱封接著在一 起,因此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在充氣時會懸掛於袋 體內的中央處,且其二側分別會受到袋內氣體之均勻地擠壓 (氣體方向如第5 圖之箭頭所示)。引證一之第20圖為第一 應用例的要部斷面圖,第21圖為第一應用例袋體之逆止弁作 用狀態的斷面圖。引證一於第一應用例中雖未揭示正面圖, 惟本應用例之膠捲結構與前述第一實施例應具有共同之技術 特徵。引證一之第一應用例與第一實施例最大的差別在於: 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的接著結構。在第一應用例中 ,二帶狀膠捲(6a、6b)不僅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與 二胴部膠捲(1a、1b)熱封接著在一起,且整個帶狀膠捲( 6b)完全貼附於胴部膠捲(1b),帶狀膠捲(6a)之末端亦 貼附於胴部膠捲(1b),二者與胴部膠捲1b並無間隙,可知 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接著胴部膠捲(1b)。又參閱 第21圖所示,第一應用例的袋體在充氣時,氣體經由逆止弁 (二帶狀膠捲6a、6b)均勻地進入袋體內並同時向外推開二 胴部膠捲(1a、1b),但由於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 接著於胴部膠捲(1b),因此二帶狀膠捲(6a、6b)隨著胴 部膠捲1b向外拉開(氣體方向如第21圖之箭頭所示)。倘若 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並未與胴部膠捲(1b)接著在
一起,則氣體由逆止弁充入袋體內時,二胴部膠捲(1a、1b )同時向外拉開膨脹,並無法帶動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 6b)隨著胴部膠捲(1b)向外拉開,使得逆止弁(二帶狀膠 捲6a、6b)懸掛於袋體中央處,即會如第一實施例之第5 圖 所示,而不是如本應用例之第21圖所示之狀態。綜上所述, 可知:引證一之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接著於一側胴 部膠捲(1b),而對另一側胴部膠捲(1a)不接著,已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固定用密封部(3b)」之技 術特徵。
⒊訴願決定認定事實有誤:
⑴引證一之第20圖與第21圖顯示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 貼附於一側胴部膠捲(1b);倘若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 6b)未接著一側胴部膠捲(1b),將如第5 圖懸掛袋體中央 處,不會貼附一側胴部膠捲1b,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由引證一整體觀之,即可得知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 、6b)接著一側胴部膠捲(1b)。惟由被告訴願決定書第15 頁第2 至7 行之記載,可知其審酌引證一侷限於其專利說明 書第47段落之明示揭露部分,未將引證一整體觀之,未審酌 隱含揭露部分。而由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第3 頁第7 至8 行 記載:「然由於其專利說明書並未有任何相關結構之說明」 ;第3 頁第20至22行記載:「引證一專利說明書內容均未有 任何逆止閥接著於胴部膠捲之說明,同時亦未揭露系爭專利 固定用密封部(3a、3b)之結構特徵」;第4 頁第10至11行 記載:「引證一之專利說明書並未有任何相關結構之說明」 等語;以及被告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2 頁第12至15行記載 :「由第一應用例第21圖可看出其第二帶狀膠捲(6b)貼附 於胴部膠捲(1b)之狀況,然因其說明書內並未有任何有關 第二帶狀膠捲(6b)與胴部膠捲(1b)『相互連結』之結構 說明。」等語,亦可知被告審酌引證一侷限於其專利說明書 之明示揭露部分,未將引證一整體觀之,亦未審酌圖式及隱 含揭露部分,致認定事實有誤,訴願決定即屬違法不當,自 應予撤銷。
⑵又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第3 頁第8 至12行記載:「且其第一 應用例之二帶狀膠捲(6a、6b)之長度及形狀並不相同,其 中6a較6b長,且6a往6b彎折,並將6b局部包覆,此形狀特徵 與其他實施例並不相同,究竟其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何?並 無法據以認定。」等語。惟查,第21圖顯示氣體由逆止弁( 二帶狀膠捲6a、6b)充入袋體內時,二胴部膠捲(1a、1b) 同時向外拉開膨脹,並使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隨著 一側胴部膠捲(1b)向外拉開,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
)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必然接著一側胴部膠捲(1b),否則將 如第5 圖懸掛其中,亦不會呈現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 )貼附於一側胴部膠捲1b並無間隙。無論接著於帶狀膠捲( 6b)或帶狀膠捲(6a)或二者,均符合開關閥對一側片材接 著。另被告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2 頁第20至26行記載:「 究竟吹氣後促使二帶狀膠捲(6a、6b)會貼附於胴部膠捲( 1b)之狀況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何(係因氣壓或其他因素或 係藉由何一技術手段)?因引證一完全未加以教示,熟習該 項技術者自難僅由引證一圖式之內容即直接推導或易於思及 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因此,原告之主張純屬其主觀臆測, 並無任何依據,自非可採。」等語。惟查,原告主張係依據 引證一整體觀之,認定引證一所公開之內容包含專利說明書 及圖式所記載之「明示揭露部分」及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且 無歧異可得知之「隱含揭露部分」而直接且無歧異可得知之 論理,於訴願參加理由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均一再說明其依 據。被告既未具體指出原告論理有何違誤之處,卻以「純屬 主觀臆測」、「無任何依據」而不予採信,實屬率斷。 ⒋引證一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b)」技術特徵: ⑴退一步言,即使認為引證一未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b)」 之技術特徵,引證一亦已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b)」技術 特徵。
⑵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第3 頁第5 至8 行記載:「雖由第一應 用例第21圖可看出其第二帶狀膠捲(6b)貼附於胴部膠捲( 1b)之狀況」等語;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第2 頁第12至13行 亦記載:「由第一應用例第21圖可看出其第二帶狀膠捲(6b )貼附於胴部膠捲(1b)之狀況」等語。可知,被告認可引 證一之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貼附」於一側胴部膠 捲(1b)。如前所述,引證一第1 圖至第5 圖揭示:經由固 定用密封部(如接著部7a與7b、縱熱封處9b)接著之二膠捲 為貼附在一起;若二膠捲並未經由固定用密封部接著在一起 ,則會於二膠捲之間形成一間隙。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由引證一第1 圖至第5 圖的揭示,即可瞭解欲保 持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貼附於」一側胴部膠捲1b ,可經由固定用密封部(如接著部7a與7b、縱熱封處9b)接 著而完成。當第一應用例第21圖揭示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 、6b)貼附於胴部膠捲(1b),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即可利用固定密封部接著而輕易完成。因此,引證一已 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b)」技術特徵。
⒌引證一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a)」技術特徵: 引證一之第1 圖與第4 圖,在C-C 線上,二胴部膠捲(1a、
1b)與二帶狀膠捲(6a、6b)除了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 )熱封接著在一起外,二帶狀膠捲(6a、6b)更在縱熱封處 (9b)熱封接著在一起,因此於第4 圖中,二帶狀膠捲(6a 、6b)完全貼附在一起,僅在其與二胴部膠捲(1a、1b)之 間各形成一間隙。引證一之第21圖縱熱封處(9b)接著二帶 狀膠捲(6a、6b)而形成通過逆止弁之空氣通路,雖未揭露 「迂迴誘導」,但已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固 定用密封部(3a)」之技術特徵。是以,被告訴願決定書第 16頁第2 至4 行記載:「又引證一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固定用密封部具有用以形成可迂迴誘導通過開 關閥空氣之空氣通路之構件…」等語,忽略引證一之縱熱封 處(9b)接著二帶狀膠捲(6a、6b)而形成通過逆止弁之空 氣通路之特徵,致認定事實有誤,即屬違法不當,應予撤銷 。
㈢引證三揭示系爭專利之「固定用密封部」技術特徵: ⒈引證三(日本特開0000-000000 號專利案)為一種附逆止閥 之袋體的連續製造裝置。其專利說明書第1 頁〔要約〕第4 至12行記載:「第一熱溶著手段(C )熱封下片材⑵與中片 材⑶,第一熱溶著手段(C )並形成具有逆止閥功能之閥擋 片(P )。以第一熱溶著手段(C )熱封下片材⑵與中片材 ⑶後,再利用第二熱溶著手段(E )熱封上片材⑴,利用第 二熱溶著手段(E )製得袋體(Q ),閥擋片(P )位於袋 體(Q )與氣體通道(S )相連通之處,而氣體通道(S ) 位於合成樹脂片材⑵與合成樹脂片材⑶之間的非焊著區域( b )。」;專利說明書第3 頁[0018](原告載為「第1 頁第 18段落」)第2 至7 行記載:「如圖2 所示,說明經由第一 熱溶著手段(C )熱封片材(2 、3 ),二者熱封時呈屈曲 狀態而構成熱密封部(ma)與閥擋片(P ),藉以形成內部 具有逆止閥功能之部分。而閥擋片(P )係沿一長度方向間 隔地構成,並與同方向的熱密封部(mb)連結。」(上述兩 段依舉發理由書中譯本略作修正)。
⒉引證三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a)」技術特徵: 由引證三圖2 可知,引證三之熱密封部(ma)形成可迂迴誘 導通過閥擋片(P )之空氣通路,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之「固定用密封部(3a)」之技術特徵。且由被 告訴願決定第16頁第5 至7 行記載:「引證三雖揭露有熱密 封部之逆止瓣,與系爭專利之閥側固定密封部之技術手段及 作用近似」;行政訴訟答辯書第5 頁第10至12行記載:「引 證三雖揭露有熱密封部(ma)之逆止瓣,與系爭專利之閥側 固定密封部(3a)之技術手段及作用近似」等語,可知引證
3 之熱密封部(ma)揭露系爭專利之閥側「固定用密封部( 3a)」技術特徵,此為被告所不爭。
⒊引證三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b)」技術特徵: 由引證三圖2 及圖4 ,參照其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閥擋片 (P )形成於中片材⑶,閥擋片(P )經由熱密封部(ma) 與下片材⑵接著,而對上片材⑴不接著。另由引證三圖5 及 圖6 ,可知因閥擋片(P )與下片材⑵接著,而對上片材⑴ 不接著,充氣後閥擋片(P )隨著下片材⑵向外拉開,已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固定用密封部(3b)」之 技術特徵。
⒋訴願決定認定事實有誤:
由被告訴願決定書第16頁第7 至8 行記載:「惟其(指引證 三)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袋側固定密封部,以用以將開關閥 接著於密封體一側之片材」;被告行政訴訟答辯書第5 頁第 12 至14 行記載:「惟其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袋側固定密封 部(3b),以用以將開關閥⑵接著於密封體⑴一側的袋片材 (1a)」等語,可知引證三之熱密封部(ma)「接著閥擋片 (P )與下片材⑵」,而「形成可迂迴誘導通過閥擋片(P )之空氣通路」,則訴願決定書與行政訴訟答辯書認可後者 ,卻忽略前者,致生矛盾,其認定事實即有違法不當,應予 撤銷。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可專利性: ⒈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記載方式,可知其係以 二段式撰寫,亦即「其特徵在於:」之後所揭露之技術特徵 ,始為申請人認為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⒉引證一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引證一揭露該逆止弁係將相對向之帶狀膠捲(6a、6b)相疊 合後,藉著部分接著,而於帶狀膠捲(6a、6b)之間形成空 氣通路(8a),又藉著帶狀膠捲(6a、6b)的密著,使空氣 通路8a可封閉,於逆止弁形成有縱熱封處,將此逆止弁相對 於用以構成合成樹脂袋體之一側的胴部膠捲(1b)相疊合後 ,經由縱熱封處接著,而對另一側之胴部膠捲(1a)則不接 著。倘若逆止弁並未與胴部膠捲(1b)接著在一起,則氣體 由逆止弁充入袋體內時,二胴部膠捲(1a、1b)同時向外拉 開膨脹,並無法帶動逆止弁隨著胴部膠捲(1b)向外拉開, 將使逆止弁懸掛於袋體中央處(如第5 圖),則熟習該項技 術者由第21圖顯示逆止弁貼附一側胴部膠捲(1b)並無間隙 ,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逆止弁係接著一側胴部膠捲(1b) 。因此,引證一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
⒊引證一使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本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一第1 圖至第5 圖的揭示,即可瞭解欲保持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 貼附於」一側胴部膠捲(1b),可經由固定用密封部(如接 著部7a與7b、縱熱封處9b)接著而完成。是以,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第20圖至第21圖之第一應用例,經 由固定用密封部接著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因此,引證一 使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⒋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使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引證一、引證三同屬於空氣密封體技術領域,引 證一已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引證三已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b)」之技術特徵,熟習 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因此,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使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可專利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所增技術特徵 為:「其中該固定用密封部(3) 係具有:用以形成可迂迴誘 導通過開關閥⑵之空氣之空氣通路(21)之構件(3a);及 用以將開關閥⑵接著於用以構成密封體⑴之一側的片材(1a )之構件(3b)。」。
⒉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引證一、引證三同屬於空氣密封體技術領域,引 證一已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以及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a)」之技術特徵,引證三已 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a)」、「固定用密封部(3b)」之 技術特徵。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可輕 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因此,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使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可專利性: ⒈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或第2 項,所 增技術特徵為:「其中開關閥⑵係於上述相對向之片材(2a 、2b)之間,具有用以開關空氣通路(21)之閥體片材(2c )。」。
⒉組合引證一、三、四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引證一、引證三、引證四同屬於空氣密封體技術 領域,其中引證四(我國第85105142號專利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為「內部備有朝上述開口部⑸排出氣體用之間隙流
路⑺之扁平狀之逆止閥本體;及設置於該逆止閥本體之上方 側內側之逆止片(3a)。」,引證四之第八圖所示逆止閥( B )於相對向之塑膠膜片(1 、4 )之間具有用以開關間隙 流路⑺之逆止片(3a)。又引證一已揭露或教示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以及教示「固定用密封部(3a)」之 技術特徵,引證三已揭露「固定用密封部(3a)」、「固定 用密封部(3b)」之技術特徵,已如上述,另引證四已揭露 「閥體片材(2c) 」之技術特徵。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組 合引證一、引證三與引證四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因此,組合引證一與引證三與引證四使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㈦訴願決定違反訴願法第79條第2 項規定:
按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 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條第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 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第2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而應予撤銷,是以參加人之訴願為無理由 ,被告應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予以駁回。倘被告認為 原處分所憑理由尚有未洽,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4 項不具進步性,原處分機關仍應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則被告應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駁回訴願 。被告為訴願機關,應適用訴願法之整體法律規範,不得任 意割裂適用。被告於準備程序竟主張訴願程序僅需審查原處 分理由是否不當,不僅割裂適用訴願法第79條規定,且有違 紛爭一次解決。由於訴願決定未審酌原處分撤銷系爭專利依 其他理由是否正當,顯已違反訴願法第79條第2 項規定,即 屬違法不當,應予撤銷。
㈧訴願決定違反說明理由義務:
按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 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原告於訴願參加理由書明確說明引證一第一應用例(第20 圖、第21圖)之充氣原理,並將其與引證一其他實施例比較 ,若第一應用例之二帶狀膠捲(6a、6b)未貼附於胴部膠捲 (1b),則其充氣狀態無法如其第21圖所示之狀態,也違反 自然法則。但訴願決定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於訴願參加之主 張為何不可採,既未說明理由,即屬理由不備之違法,訴願 機關恣意率斷,不僅使訴願參加制度形同虛設,亦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
㈨訴願決定未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
按行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 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原告於訴願參 加理由書分別由技術領域、技術原理、技術手段、技術效果 各方面比較系爭專利與引證案,說明系爭專利已為引證案所 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通常知識能輕 易完成,訴願決定採納訴願理由書見解,但對於原告訴願參 加理由書為何不可採完全無任何回應。是以,訴願決定未對 於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 亦應予撤銷。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關於引證一是否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新穎性乙節:
⒈引證一第一應用例(第20圖、第21圖)之結構說明係在其專 利說明書第6 頁第47段落第15行至第22行:「非接著部⑻的 二帶狀膠捲(6a、6b)、二胴部膠捲(1a、1b)的一側內面 二帶狀膠捲(6a、6b),與封信口密封(11)的縱熱封處( 9a、9b)交錯,非接著部⑻具有讓袋體(1A、1B、1C)內外 相通之空氣通路(8a),並利用帶狀膠捲(6a、6b)開閉空 氣通路(8a)而形成弁板(10a 、10b )。」,而此結構說 明並未提及如系爭專利之開關閥⑵之一側閥片材(2a)與密 封體⑴之一側袋片材(1a)藉由袋側固定用密封部(3b)相 接著,使得開關閥⑵相對於一側袋片材(1a)可確實地固定 之技術手段及結構特徵,亦未論及如系爭專利具有在閥側固 定用密封部(3a)之迂迴誘導通道之結構特徵。雖由引證一 第一應用例第21圖可看出其第二帶狀膠捲(6b)貼附於胴部 膠捲(1b)之狀況,然由於其專利說明書並未有任何相關結 構之說明,且其第一應用例之二帶狀膠捲(6a、6b)之長度 及形狀並不相同,其中6a較6b長,且6a往6b彎折,並將6b局 部包覆,此形狀特徵與其他實施例並不相同,究竟其所採用 之技術手段為何?並無法據以認定,自難謂引證一已揭示系 爭專利密封體之一側袋片體藉由袋側固定用密部與開關閥之 一側閥片材相互接著等結構特徵及技術手段,引證一自難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⒉原告固主張引證一之逆止閥需與胴部膠捲接著在一起,在袋 體充氣時,逆止閥才能隨著胴部膠捲一起移動而不會懸掛於 袋體中,本部認定事實顯有違誤云云。惟查,有關於引證一 之逆止閥會依附在胴部膠捲之理由已詳如前述,基本上引證 一專利說明書內容均未有任何逆止閥接著於胴部膠捲之說明 ,同時亦未揭露系爭專利固定用密封部(3a、3b)之結構特 徵,原告之主張自不足採。
⒊原告雖復主張在引證一第一實施例中,二帶狀膠捲(6a、6b )僅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與二胴部膠捲(1a、1b ) 熱封接著在一起,因此,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在充 氣時會懸掛於袋體內的中央處。而在引證一第一應用例中, 二帶狀膠捲(6a、6b)不僅在橫向的接著部(7a、7b)與二 胴部膠捲(1a、1b)熱封接著在一起,且整個帶狀膠捲(6b )完全接著於胴部膠捲(1b),因此在充氣時,該二帶狀膠 捲(6a、6b)會隨著胴部膠捲(1b)向外拉開;倘若整個帶 狀膠捲(6b)並未與胴部膠捲(1b)接著在一起,則充氣時 ,逆止弁(二帶狀膠捲6a、6b)會如第一實施例懸掛於袋體 中央處云云。惟引證一專利說明書並未有任何相關結構之說 明,更何況其第一應用例中二帶狀膠捲(6a、6b)之形狀與 第一實施例並不相同,究竟其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何?實無 法據以認定,所訴自難採憑。
㈡關於結合引證一及三是否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不具進步性乙節:
⒈比較引證一與系爭專利之構造特徵可知,系爭專利之固定用 密封部⑶具有用以形成可迂迴誘導通過開關閥⑵空氣之空氣 通路(21)之構件(3a),其包含:縮小部(31a )、迂迴 部(32a )及導出部(33a 、34a )之迂迴誘導特殊設計, 以及用以將開關閥⑵接著於用以構成密封體⑴一側片材(1a )之構件(3b)等構造特徵,並未為引證一所揭露。 ⒉由引證三專利說明書第1 頁第18段落第2 行至第7 行:「合 成樹脂片材(2 、3 )熱封時呈屈曲狀態而構成熱密封部( ma)與瓣副翼(P ),藉以形成內部作為逆止瓣之功能。而 瓣副翼(P )應該在長方形方向間隔地構成,並與同方向的 熱密封部(mb)連結。」之記載,可知引證三雖揭露有熱密 封部(ma)之逆止瓣,與系爭專利之閥側固定密封部(3a) 之技術手段及作用相似,然其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袋側固定 密封部(3b),以用以將開關閥⑵接著於密封體⑴之一側的 袋片材(1a)。而系爭專利之裝置在充氣時可自然引導空氣 通過開關閥⑵之空氣通道(21),另一方面則具有防止空氣 逆流及外漏之功效,較之引證一及引證三實具有較佳之功效 。
⒊是以,結合引證一及引證三實無法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引證一及三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㈢關於引證四是否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 進步性乙節:
⒈引證四所揭示逆止閥中設有逆止片,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所載閥體片材之附加技術特徵固然相同,惟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 項之附屬項,包含該2 項申請專利範圍全部之技術特徵,而 如前所述,舉發證據皆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新穎性及第2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難僅以引證四已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附加技術特徵部分,即謂引 證四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不具進步性。 ⒉至原告所主張引證一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 部之技術特徵,引證四則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開關閥⑵係於上述相對向之片材(2a、2b)之間,具有用 以開關空氣通路(21)之閥體片材(2c)。」之技術特徵。 故組合引證一及四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 具進步性乙節。經核該主張已逸脫原處分認定引證四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及被告訴願決定 撤銷原處分係認定單獨以引證四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3 項之範疇。況且,引證一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亦已詳如前述,原告之主張 自無足採。
㈣至於原告主張其於訴願參加理由書已明確說明引證一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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