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農會
代 表 人 游象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 日所為98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