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
原 告 侯建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
民國97年11月5 日商標核駁第0000000 號、第0000000 號處分,
於未經訴願程序,即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係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而請求撤銷違法 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若處分業經確定,自不許當事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參照最 高行政法院47年判字第15號判例)。若提起撤銷訴訟,為不 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 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思圖組織行為研究中心Think Puzzle及圖」商 標,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 類及第41類之「企業資訊、企業研究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教 育訓練、職業輔導等服務」等,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 駁原告之申請;原告另以「表演行為學院Dramatic OB Trai ning Center 及圖」商標,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規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及第41類之「企業資訊、企業研究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教育訓練、職業輔導、等服務」等服務 ,向被告申請註冊,亦經被告核駁原告之申請。原告於上開 二商標申請案遭核駁後,並未提起訴願,上開處分因而確定 在案。原告於被告機關為處分後,未經訴願程序,殆原處分 確定,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其提起本件 訴訟,顯然不備起訴要件,復屬不能補正事項,依首揭說明 ,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