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8年度,168號
IPCA,98,行商訴,168,20091102,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焦子奇律師
陳玲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CAMPER,S.L)
代 表 人 馬丁.特洛猶斯.佛路沙
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
陳順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1 月30日以「DAMPER KIDS (Words )」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8類之「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 、皮箱、背袋、公事包、公事箱、鑰匙包、旅行箱、皮夾、 傘、手杖、獸皮、寵物衣服、香腸衣、嬰兒揹袋、皮製帽帶 、包裝用皮袋」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8551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嗣西班牙商‧肯波公司(CAMPER,S.L)於97年1 月31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復於97年3 月13日提出商標異議理 由書時,另增加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4款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2 月3 日中台異字第 97013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2、13款規定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有違同法條項第14 款規定部分,異議駁回。」之處分。西班牙商‧肯波公司( CAMPER,S.L)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被告以98年6 月29 日 經訴字第09806114360 號決定以:「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 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西班牙商‧肯波公司



CAMPER,S.L)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西班牙商‧ 肯波公司(CAMPER,S.L)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