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p.A)
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2 日 以「Valentino Coupeau」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電腦服務;電 腦網路之資料、網路及其他資源之目錄建立;電腦網路之資 料搜尋及檢索,亦包括協助尋人、地點、組織、電話號碼、 網頁及電子郵件地址之名錄服務;透過電腦網路提供一般感 到興趣之資料及信息板;設立網路留言板;提供關於網站設 立及保養之諮詢及技術協助。透過網站提供各種資訊之服務 」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機關審查 ,核准列為註冊第1157077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2005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嗣原告以系爭 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依商標法第16條之規定,以95 年6 月15日中台異字第G0094101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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