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羅淑玲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
陳淑貞 律師
被上訴人 蔡青青
尚忠菁
被上訴人 永大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貞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劉仲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 日上午9 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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