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救上字第3號
抗 告 人 杜武恆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著作
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
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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