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8年度,1784號
STEV,98,店簡,1784,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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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41, 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陳報:本件被告應給付貨款之確定期日為何?所為
  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有證據,請併予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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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