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41, 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陳報:本件被告應給付貨款之確定期日為何?所為
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有證據,請併予提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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