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576號
原 告 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7條之約定,以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 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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