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東庭即東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18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41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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