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8年度,183號
TLEV,98,六簡,183,20091117,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東庭即東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18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41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1/1頁


參考資料
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