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簡字,98年度,28號
CHEV,98,彰勞簡,28,2009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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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8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36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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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