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8年度,331號
GSEV,98,岡補,331,20091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飛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