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8年度,900號
SLEM,98,士簡,900,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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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20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助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充如下:查被告以一恐嚇行為同時恐 嚇被害人乙○○、丙○○二人,又以一公然侮辱人之行為同 時公然侮辱乙○○及丙○○二人,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應分別從一重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 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1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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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