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救字,98年度,12號
CYEV,98,嘉簡救,12,200911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九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件(本院98年度嘉勞 簡調字第20號),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為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並據其提出該分會扶 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1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1/1頁


參考資料
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