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8年度,229號
NTEV,98,投簡,229,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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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加樂加油站」歷年營收之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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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