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98年度,3號
NTEV,98,埔簡,3,200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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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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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