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顯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戊○○
被 告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 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尚有事項尚待 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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