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祥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相對人究為乙○○抑或億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乙○○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億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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