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甲○○ 校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輔 佐 人 戊○○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丙○○ 部長
輔助參加人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
代 表 人 丁○○ 鄉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
25日台內訴字第09800871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及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為擴校需要,需使用臺南縣仁德鄉○路○段224-7地 號等28筆土地,經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 農業區為文教區】(供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使用)案」,案經 內政部以民國93年9月2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11064號函通 知被告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嗣經被告都市計畫委員 會94年6月10日第185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轉內政部都市計 畫委員會94年10月18日第619次會議審議決議附條件通過。 惟因該變更都市計畫案遲未議決核定,原告函請被告儘速辦 理,被告以97年4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70078352號函復:「 ...二、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9次會議決議 ,有關提供之回饋比例應由本府參酌其他縣市案例妥予認定 後納入計畫書載明,且回饋事項應於核定前由貴校與仁德鄉 公所簽妥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三、另查臺 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9次會議審議通過『臺南縣都市計 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已明確規定農業區 變更為文教區負擔公共設施比例為30%,是此,待貴校與本
府及仁德鄉公所簽妥回饋協議書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報請 內政部核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機關為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且 事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9次會議之認定,本院認臺 南縣仁德鄉公所及內政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