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2121號
KSEV,98,雄補,2121,2009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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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宏新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3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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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