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3605號
KSEV,98,雄簡,3605,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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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6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
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發票日為97年5 月15日,票號MM 0 000000號,面額為新台幣12萬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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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領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