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976號
原 告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克村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智書即銘品起重工程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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