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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