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1166號
KSEV,98,雄簡,1166,2009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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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居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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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