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城小字第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11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徐振玉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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