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1114號
FYEV,98,豐補,1114,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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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
○○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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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