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易字,98年度,30號
FYEM,98,豐易,30,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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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豐易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
第2422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張源逢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一紙在卷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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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