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96號
KSDV,98,除,196,200912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原幸治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於 民國98年2 月19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3 月1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 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3 月10 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8年9 月10 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 第150 號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寶機器五金│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600,000元 │98年2月28日 │ST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三多分行│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