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盈盈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被 告 金亙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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