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00號
KSDV,98,重訴,200,2009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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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盈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金亙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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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亙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